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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来源:艺术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30 04: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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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 | 胡辉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5004字,阅读约需10分钟) 摘要 :实用艺

作者 |胡辉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5004字,阅读约需10分钟)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之一,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因此,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构成作品,进一步,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是其成为权利基础的前提。而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其艺术性是否达到足够的高度,是其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关键。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美术作品

引言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①中,列举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按照该公约第五条②,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是通过美术作品版权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③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第四条第(八)项④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实用艺术作品构成美术作品,首先需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1、该智力成果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作品具有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次,还要满足美术作品的特别构成要件:1、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2、有审美意义;3、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寻求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尤其要关注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艺术性是否具有足够高度的审美意义。以下着重探讨该两方面。

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分离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两个方面,实用性体现实用功能,隐含实现实用功能的技术方案,为思想范畴,艺术性为表达,根据著作权的二分法理论,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如果不能在物理上分离或观念上分离,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著作权一旦保护其艺术性,势必也保护体现思想的实用性,这与著作权法的本旨背道而驰。因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作品保护的关键之一在于:其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这也是目前实务中的难点。

1、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方面是否可分离,可以结合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追求和目的,如果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追求在于功能的实现,所谓的艺术性仅仅是在追求功能的过程中附带显示出来,则该种情形下,实用性和艺术性相互混同。如“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一案⑤中,最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飞机在研发的过程中,科研人员根据风洞试验等以实现飞机性能的最优,飞机设计完成后所产生的艺术方面仅为其设计过程中的附带产物,对艺术方面的改变将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因此,其实用性和艺术性无法分离,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2、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可以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实现原理,如果在其功能实现的过程中,体现有艺术美感,但功能的实现过程和艺术美感的表达具备同一性,对艺术美感的改变势必影响功能的实现,则两者混同,无法分离。如“MGA娱乐公司、温庆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一案⑥中,判决书中提到:MGA公司请求保护的两款玩具车,产品下部采用的是流线型主体结构,在下部两侧的矩形凹槽各连接了一个轴状物,两个轴状物两侧共设置了四个车轮,轴状物可以向上翻折,使轴状物和车轮分别装入下部上表面的两个矩形凹槽和四个圆柱形的凹槽,实现船体造型到汽车造型的变化,产品下部的设计体现了车船结合的机械动感和巧妙性,具有一定的艺术性,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若改动了这种向上翻折的车船结合的艺术性,其车船两用的玩具实用性就无法实现。两者无法分离。

文章来源:《艺术研究》 网址: http://www.ysyjzz.cn/zonghexinwen/2020/1030/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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