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为艺术形式的一种,在表现中需要保证其精准度,能够做到对艺术价值的真正呈现,换言之,音乐作为艺术的一种,同样需要表演呈现出来。
表演者在对作品进行演奏时,以一度创作呈现出作品核心内容与情感,帮助观众更好地对艺术语言进行理解,此外,应该适当进行二度创作,在内容中添加一些表演者自身个性,使其体现出创造性,在做到对作家意图进行表达的同时,优化作品内容,使得最终呈现的作品更加完美。
(一)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对象
作曲者在创作中,会有旋律的诞生,作曲者将其以乐谱的形式呈现出来,表演者在进行表演时,要保证其真实性,应该以作曲家的创作理念为依据,对创作者的创作理念、时代背景以及真实目的进行分析研究。
(二)立足于作曲家的思维意识
在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时,要对作曲家所产生的思维意识进行适当转换,全面遵守乐谱中的情感术语,掌握演奏力度、节奏、风格等,是演奏技法的特殊标志。
作曲家在作品创作中所呈现出的风格各不相同,主要是因为其所接受的音乐教育、所传承的音乐传统以及本身所形成的艺术思想、所坚持的美学观点有所不同。
在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时,乐谱并非是音乐作品的承载,在表演中与乐谱基本要求相符合则是对作品真实性的呈现。
(一)体验与情感的融合
在音乐表演中所具备的创作性,是需要表演者通过自身情感表达自身个性,引发观众的情感共鸣,为此表演者在对作品进行演奏时,需要将自身理解与想象付诸其中。在对音乐作品进行演奏的过程中,表演者需要做到全身心投入,以
此为基础实现流畅表演。在音乐表演中,需要通过流畅的表情抒发情感,是体验与情感结合的重要途径。
(二)运用与领悟的融合
表演者在对作品个性化特点进行创造时,是以对乐谱的准确把握,以及对音乐的体验为依据的,以此确保对作品本
身的理解。以音乐所具有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概括理解,乐谱所蕴含的精神各有不同,为此,在音乐作品表演中所呈现的形态各有不同,以社会生活作为对音乐作品二次创作与表演时的核心,通过自身内外的体验,为音乐的想象力创造更大的条件支撑,实现对音乐作品的升华。
(一)创造性在原作中的创新体现
表演者对音乐作品进行演绎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矛盾存在,一方面,当前现代艺术家对作品进行演绎,处于特定时代背景之下对音乐作品风格的把握和理解是以当时社会背景为核心,此外现代艺术家在对作品进行表演时无法做到对当时社会背景感同身受,对当时文化意识充分理解,为此应该进行全新的创作,采取“视界融合”的方法。
在该方法应用下,表演者应该对音乐作品所具有的历史精神与现代文明结合,实现对音乐作品在表演中欣赏价值的充分挖掘。
换言之,是在尊重其真实性的基础上实现创造,以对音乐作品原有风格进行保留,融入创作者自身对音乐美学的理解,融合时代审美理念,确保突出音乐作品表演的艺术性。
(二)个性化特质的融合
在对音乐作品进行演绎的过程中,音乐表演者应该通过自身所思所想,作为二度创作的依据,适当增添个人性格特点,遵守原作基本内容的真实性,对其艺术思想进行适当保留。
此外在对演奏时所产生的情感进行融合,做到对创造手法的精彩体现,将音乐作品的艺术内容在表演中充分发挥出来,实现最优化的艺术效果。
综合而言,在音乐表演中为保证其艺术价值的更好体现,在表演中需要将创作核心呈现出来,以物质化表达,以乐谱的形式呈现出来,作品表达中不仅需要遵从原作品的核心精神。
上一篇:艺范艺术:2021年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新鲜出炉!
下一篇:齐白石,张大千,徐悲鸿,这三位大师谁的艺术